城阳区洪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防洪工程*期)施工招标公 告
公告发布日期: | ****/**/** **:**:** | ||||||||||
项目名称: | 城阳区洪江河综合治理工程(防洪工程*期)施工 | ||||||||||
工程地点: | 棘洪滩街道 |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 | 出资比例: | ***% | ||||||||
招标工程类型: | 水利工程-河道工程-施工 | 建筑物级别: | *级 | ||||||||
本项目总投资额: | *********.**元 | 工程造价: | *********.**元 | ||||||||
工程规模: | ****米 | ||||||||||
项目批复文号: | 青城发改投资审【****】**号 | 投资计划单位及文号: | |||||||||
建设单位: | **************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 | 建设单位联系电话: | ****-******** | ||||||||
代建单位: | |||||||||||
代建单位联系人: | 代建单位联系电话: | ||||||||||
招标单位: | ************** | ||||||||||
招标单位联系人: | ** | 招标单位联系电话: | ****-******** | ||||||||
招标代理单位: | ************** | ||||||||||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人: | ** | 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 | *********** | ||||||||
项目统*代码(编码): | 房地产产权人: | ||||||||||
房地产产权证证号: | 招标代理资格: | ||||||||||
*、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对洪江河自安邦炼化厂南支流口(*期治理终点)至城阳-即墨区分界点段河道进行治理,治理长度3.****;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槽清淤 疏浚工程、堤防工程、护岸工程、穿堤构筑物工程、蓄水构筑物工程、管理工程、管线迁改保护工程等。 2、招标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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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有以下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房屋建筑、公 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专业;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 时参加该项目(同*标段)的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 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的条件 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参与本工程投标时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4、须为本投标企业正式员工。 *、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标段要求 本工程不划分标段。 | |||||||||||
*、资格审查办法和方式 有限数量制,合格投标人在**家(含**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合格人超过**家时,招标人可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前**家(第**家得分相同时 均应选取)投标人参加投标。 | |||||||||||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 |||||||||||
*、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1、投标人参加投标无须具备同类工程经验。 2、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会或开标会时,应提供同类工程经验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打分或商务标书评审打分时相 应评分项不得分。 3、同类工程界定:上5年度完成过单项合同额*****元及以上的河道工程施工。 | |||||||||||
*、招标文件获取 开标时间前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招标文 件。 |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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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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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本工程无保密内容。 2、异议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德阳路 *** 号 3. 投诉举报电话:****-********。 4. 网上技术支持电话:****-********。 5.上*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年的 1 月 1 日,上两年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 1 月 1 日,以此类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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